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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经济开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安徽蚌埠经济开发区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开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加快推动经开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管委会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加强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经开区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该笔资金由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市级扶持资金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构成,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预算安排。

  第三条 管委会成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的发展规模、支持方向和扶持方式,统一领导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全区项目管理;区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核算和审查监管;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自主创新、科技发明及专利审查项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产业项目注册监管。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组织开展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发展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管理方式。

  二、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经开区区域范围内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符合相关支持规定,均可申报。

  第六条 区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在经开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在经开区境内落地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可以根据年度计划申报相关发展资金。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三、发展资金扶持方式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借转补”、股权投资、事后奖补和财政金融产品方式。

  “借转补”投入,是指为加快新引进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前期建设进度,在项目正式开工后,根据企业申请,管委会以借款方式拨付给企业发展资金,资金进入管委会监管账户,依据合同约定,视项目投资、建设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全部或按比例转作补助。

  股权投资,是指集成电路产业项目企业注册成立时,管委会发展资金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拨付,委托经投集团进行管理,在项目公司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待项目公司成功上市或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是,持有的股份经评估后退出。

  事后奖补投入,是指为扶持企业(项目)做大做强,对符合发展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补贴。主要包括可持续贡献奖、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贴费奖补、多层厂房投资奖补、用工奖补、获得专利品牌等奖补、技改奖补、科技创新奖补、上市奖补、“小升规”奖补、节能减排奖补、“两化融合”奖补等方式。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方式,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重点扶持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在经开区注册成立;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重点投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兼顾芯片设计、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产业;以及与集成电路相关的产业;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并投产。

  第十条 发展资金中事后奖补资金每年元月份申报;其他扶持资金每年10月份申报。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招商责任单位与项目方签订的项目扶持合同;

  (四)立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材料或立项批复);

  (五)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六)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发展资金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重大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并提出具体发展资金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五、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均纳入经开区经贸发展局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一)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获得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三)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由经开区财政局实行总额控制,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六、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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