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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安徽蚌埠经济开发区

  一、自主创新扶持政策

  (一)省级政策

  1、省财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2、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

  4、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5、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批为国家级的重点新产品,采取研发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额度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

  6、省财政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省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境)外科技团队,给予以下五个方面支持:

  (1)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省扶持资金,支持10个左右的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

  (2)对来我省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省对每个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

  (3)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4)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5)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7、省财政对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网的,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拥有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和运行等;

  (二)市级政策

  1、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2、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对上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3、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首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4、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科技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

  5、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于获得我省新型显示器、机器人产业区域聚集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政策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配套支持。

  6、对首次进入我市高端装备、生物、光伏、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7、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和其他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对其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8、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9、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重点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1、企业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2、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8000元和5000元(含省补助部分)补助,以及前5年的年费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3万元(含省补助部分,每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

  13、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奖励。

  14、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15、对产品获批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视情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补助,继续用于新产品开发。

  16、对项目或产品被新认定为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产品取得上述不同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对纳入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8、支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省级以上政策

  安徽省设立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以下项目被纳入省年度“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有望获得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范围包括: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电子信息产业(电子信息、软件业),两化融合,煤矿安全改造、水害防治工程和安全信息化,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非煤矿山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等共12类。

  (二)市级政策

  1、通过“借转补”的方式,对企业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设备计划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通过“借转补”的方式支持集约利用土地,对拟在园区内建设4层(含4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按标准化厂房计划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改的,对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按每吨标煤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5、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6、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7、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优秀研发平台的,企业当年新增专用研发设备、仪器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实际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经推荐的我市工业企业委托实施的工业设计项目,在合同结束后,按合同到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9、对注册登记并经国家、省级新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产业)协会,按筹措开办资金额1: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协会最高资助10万元,专项用于协会发展。

  10、对当年评选认定的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每人5万元的培训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家参加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

  三、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省级以上政策:

  1、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实际发生职工培训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安徽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文化服务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旅游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7)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奖励。

  (8)高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上述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两免三减半奖励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奖励政策。

  (9)蚌埠经济开发区内的大学科技园属于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士地使用税,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外的开发园区可比照办理。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补助。

  (1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3)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服务业企业其品牌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15)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

  (16)在我市投资设立家政服务、健康养老服务、物流园区、再生资源回收、报废企业拆解等内贸流通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度新上项目,可争取项目投资总额10%,最高100-200万元的省级补贴或奖励资金。

  2、电子商务

  (1)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企业投资建设覆盖全省“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3)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运营商的综合服务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4)被确认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对其运营体系建设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5)电子商务企业在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安徽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省财政对活动组织承办单位给予网络推广营销费用不超过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3、外贸进出口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10类项目,单个项目费用需在1万元以上,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费用的70%,并设定支持上限。

  (2)进口贴息: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的机电设备、先进技术和资源性产品,国家层面给予贴息支持(机电设备每美元补贴0.15元、先进技术0.2元、资源性产品0.05元),同时,省财政对企业进口国家鼓励目录以外的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给予补贴。

  (3)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小微企业补贴70%,一般企业补贴50%)

  (4)加工贸易促进政策: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进料、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贴息支持。

  (5)出口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对国家级及省级外贸出口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给予补助。

  (6)重点企业技改创新政策:对重点进出口企业技改、研发等固定资产投入给予补助。

  (7)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政策: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改扩建、技改研发、平台建设等项目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平台建设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支持。

  (二)市级政策

  1、电子商务

  (1)通过“借转补”的形式支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建设。对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新落户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租用仓储进行配送、淘宝蚌埠馆和产业带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蚌埠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给予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扶持。

  (3)支持物流配送。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开展“一对多”共同配送试点并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2、外贸进出口及铁海联运

  (1)通过“借转补”的形式,对企业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5万元、50万元。

  (2)对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1分钱,最高奖励30万元。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等,每美元奖励1分钱,最高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的4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企业参加上海华交会,给予展位费50%补贴;参加广交会,给予展位费20%补贴;参加境外展会,补贴4000元展位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20%补贴。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自主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开通蚌埠-上海-海外,蚌埠-宁波-海外的铁海联运直运业务,在铁路运价下浮40%基础上,通过“借转补”方式,给予企业1个标箱870元补贴、1个大标箱1305元补贴。

  3、其它

  (1)通过“借转补”的形式,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50万元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额3%、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其项目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融资扶持政策

  (一)省级以上政策

  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3、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年度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企业、年度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1年,原则上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担保费率为贷款担保额1%。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担保费外,银行及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市级政策

  1、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规定。

  2、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3、企业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4、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5、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

  7、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费50%的补助(不超过担保额1%),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评估费补助。

  五、人才扶持政策

  (一)关于平台团队建设

  1、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对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的,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5万元和8万元资助。

  2、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站(室)资助。

  (二)关于人才引进

  1、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对引进、培育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

  3、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

  4、对企业引进的省外“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给予50-7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批立项的“外专百人计划”培育项目,每年给予10-15万元经费资助。

  5、对列入我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年度引进计划的人员,引进后按等级连续五年每月给予每人1000-10000元生活补助。

  6、市属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引进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的,按照核定中介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三)关于人才激励

  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以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奖励,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同意,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2、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到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就业一年以上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3000-8000元的购(租)房补助。

  3、对外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又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四)关于人才培养培训

  1、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在职人员获得理工类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8000元的学习费用补助。

  2、对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并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方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3、对学习紧缺专业(工种)并在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职校、技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给予民营企业人均300-5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民营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按照每人5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五)关于人才创新创业

  1、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来我市首次转化并创办企业,项目投产并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科技人员年销售收入2%、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项目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

  3、人力资本和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政策。高层次科技人才可以凭借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上述人力资本和技术成果可以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入股经企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作价协议。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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